制定機關: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4.11.10
施行日期:2004.11.10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黨內法規(guī)制度
中央紀委關于中央紀委辦理的案件在處分決定表述中如何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規(guī)定的意見
(2004年11月10日 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討論通過)
《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中央紀委辦理的案件在處分決定表述中如何貫徹該規(guī)定等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由中央紀委直接調查后作出處分決定,報中共中央批準的案件或由中央紀委直接調查后作出處分決定,報中共中央備案的案件,以及由中央紀委直接調査后提出審查報告,由中共中央全會作出決定,中央紀委下達處分決定的案件,在處分決定的表述中增加“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央紀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訴”的內容。
二、對由中央紀委直接調查,由省級黨委作出處分決定,經(jīng)由中央紀委報中共中央批準的案件或由中央紀委批準報中共中央備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