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7年10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7〕行他字第15號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2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陜高法行監(jiān)字第2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縣委工交財貿部作出的"免職決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亦不能視為縣人民政府的行為,故市第二運輸公司以縣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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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興平市第二運輸公司訴興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一案受理問題的答復
來源: m.yamiyani.com 日期:2023-09-08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7年10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7〕行他字第15號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2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陜高法行監(jiān)字第2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縣委工交財貿部作出的"免職決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亦不能視為縣人民政府的行為,故市第二運輸公司以縣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 此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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