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5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3〕民四他字第36號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2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3]民四他字第36號 2003年5月25日)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瓊立他字第4號《關于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起訴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務合同糾紛案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請示意見。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與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雙方于2002年1月18日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中約定:“若遇不可抗力及政治因素,雙方應友好商量及相助來解決,若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請在發(fā)生糾紛的當?shù)刂俨脵C關來解決。甲乙雙方有責任服從仲裁機關的最后判決”。該仲裁條款沒有約定確認其效力的準據(jù)法,也沒有明確約定仲裁地,因此,應當根據(jù)法院地法的中國有關法律確認其效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效的仲裁條款應當明確約定仲裁機構。本案仲裁條款僅約定由發(fā)生糾紛地的仲裁機關進行處理,而發(fā)生糾紛地不是一個明確的訴訟法上的概念。本案糾紛是因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拖欠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團費引起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該費用的支付地點,因此,不能對發(fā)生糾紛地做出準確的認定。相應地,也就不能對發(fā)生糾紛地的仲裁機構做出認定。鑒于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已經(jīng)就有關糾紛起訴至??谑兄屑壢嗣穹ㄔ海瑧斦J定雙方?jīng)]有就仲裁機構達成補充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本案仲裁條款無效,??谑兄屑壢嗣穹ㄔ簩Υ税妇哂泄茌牂唷?/p>
此復。
附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起訴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務合同糾紛案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