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布日期:2002.05.29
施行日期:2002.05.29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對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對解除強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適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對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對解除強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適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2年5月29日發(fā)布)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魯檢發(fā)研字[2001]第8號《關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對解除強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適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清,對在案犯罪嫌疑人除取保候審后,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銷案件,也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后,又發(fā)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