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07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6〕民立他字第23號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6]民立他字第23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請字第一號《關于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遵化市小廠鄉(xiāng)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和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參照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條,小組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小組長職務相應終止,應由村民小組另行推選小組長進行訴訟。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