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2年12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發(fā)〔2012〕26號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單獨列入內設職能部門序列?,F將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通知如下:
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執(zhí)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對下級法院國家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參與制定有關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