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5年08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5〕11號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近來,一些法院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現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