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
2012年
有關部門就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認定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對于共同受賄犯罪,被告人“受賄所得數額”原則上應當以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受賄數額認定。但在難以區(qū)分主從犯的共同受賄案件中,行賄人的賄賂款分別或者明確送給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實際所得數額處罰更能實現罪刑相適應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實際所得數額,并考慮共同受賄犯罪情況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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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
來源: m.yamiyani.com 日期:2022-08-09 閱讀: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 2012年 有關部門就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認定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對于共同受賄犯罪,被告人“受賄所得數額”原則上應當以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受賄數額認定。但在難以區(qū)分主從犯的共同受賄案件中,行賄人的賄賂款分別或者明確送給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實際所得數額處罰更能實現罪刑相適應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實際所得數額,并考慮共同受賄犯罪情況予以處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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