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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終194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9-07   閱讀: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渝民終19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裁判日期:2019-05-06

審理經過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工程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5民初017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嘉飛置業(y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俊峰、劉戀,被上訴人湖南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友榮、姚霞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嘉飛置業(yè)公司上訴請求:1.湖南工程公司依據(jù)《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A-8#樓建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合同》)附件四造價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履行結算義務;2.確認《重慶市建設工程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A-8#樓工程結算書》(以下簡稱《結算書》)無效;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湖南工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錯誤認定雙方已經履行了結算義務,除《結算書》之外,湖南工程公司未向嘉飛公司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并未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履行結算義務;2.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結算書》有效?!督Y算書》中的數(shù)據(jù)存在明顯漏缺項、錯誤項,且簽訂目的并非用于雙方實際結算,不應作為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jù)。

被上訴人辯稱

湖南工程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嘉飛置業(yè)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結算書》無效;2.判令湖南工程公司依據(jù)《施工總承包合同》附件四造價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履行結算義務;3.本案訴訟費用由湖南工程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10日,嘉飛置業(yè)公司與湖南工程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名稱: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A-8#樓及車庫)建安工程;工程地點:重慶市雙福新區(qū)羅盤片區(qū);工程承包范圍:地基和基礎、主體、一般建筑、欄桿、門窗等總包管理和配合;內外裝飾、給排水、電氣有關的預埋預留和配合,具體以補充條款和發(fā)包人的《施工界面劃分表》為準。合同約定工程包干金額為55202456元,對于該包干價款,雙方均可在合同簽訂后起算兩個月內對施工圖預算漏項及包干預算書中工程量偏差大于3%的定額子目工程量作相應調整。兩個月內不提出異議,則除合同約定調整的項目外,其他的不再調整。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540日歷天。案涉工程暫定于2015年7月1日開工,暫定于2016年12月22日竣工。關于《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該合同約定的包干金額55202456元為暫定價,雙方實際上是依據(jù)《施工總承包合同》第四部分補充條款第7條工程計價與結算項下的合同條款進行結算。

2017年6月14日,湖南工程公司向嘉飛置業(yè)公司發(fā)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申請,要求嘉飛置業(yè)公司支付至已核工程進度款的85%。

2017年6月22日,案涉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在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中,嘉飛置業(yè)公司對檔案內容齊全、真實性的審查意見為“檔案內容真實、齊全”。

2017年5月24日,嘉飛置業(yè)公司向

重慶市江津區(qū)城鄉(xiāng)建設檔案館出具說明,載明“為保障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7#、8#樓工程交房時間,我司提交的《結算書》所有工程量及分項工程均為預估值,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經過第三方審計單位審計確認,我司承諾,待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所有工程量及分項工程經湖南工程公司與我司共同簽字蓋章認可并按照合同約定交由第三方審計單位審計確認完成后,我司再將最終《結算書》上交貴館存檔,并將此《結算書》作廢處理?!苯洸?,

重慶市江津區(qū)城鄉(xiāng)建設檔案館中就案涉工程存檔的《結算書》上加蓋有嘉飛置業(yè)公司、湖南工程公司公章,并有雙方技術人員簽字,《結算書》載明工程名稱為“重慶市建設工程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8#樓工程”,工程造價為66601810.16元,《結算書》上沒有填寫簽章日期。在城鄉(xiāng)建設檔案館中就案涉工程的存檔資料中有湖南工程公司向嘉飛置業(yè)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證明》,載明“我司承建的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A-8#樓及車庫)建安工程已于2017年5月竣工驗收,由嘉飛置業(yè)公司開發(fā)建設,建設單位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我司未拖欠農民工工資”。

2017年6月27日,在嘉飛置業(yè)公司會議室召開一組團一期二標段7#、8#樓民工工資拖欠協(xié)調會,會議達成的協(xié)議中載明:“湖南工程公司與嘉飛置業(yè)公司之間的結算由湖南工程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結算資料,嘉飛置業(yè)公司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成。湖南工程公司同意將尚未完善的需提交質監(jiān)站整改回執(zhí)單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各三份帶回湖南工程公司完善蓋章,并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交由嘉飛置業(yè)公司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p>

2017年8月10日,嘉飛置業(yè)公司向湖南工程公司發(fā)函要求湖南工程公司盡快完善工程結算辦理相關資料和手續(xù)等事宜,湖南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回函稱雙方已于2017年6月對案涉工程在竣工備案前進行了結算并在城建委檔案館備案,結算金額為66601810.16元,不存在還需要完善工程結算辦理相關資料和手續(xù)的情況,要求嘉飛置業(yè)公司盡快支付剩余工程款。

對嘉飛置業(yè)公司提出的另行發(fā)包的工程,湖南工程公司陳述,除外墻保溫抹灰、電梯前室及走道天棚工程外,施工完成了電線電纜及配電箱、橋架及配件、配電箱工程,且沒有施工的部分已經在雙方結算金額中予以扣除。嘉飛置業(yè)公司認為電線電纜及配電箱、橋架及配件、配電箱工程的材料系其采購,該部分材料款應從結算金額中扣除。

對于《結算書》的蓋章時間,雙方各執(zhí)一詞,嘉飛置業(yè)公司認為系2017年5月24日,湖南工程公司認為系2017年7月初。嘉飛置業(yè)公司為證明《結算書》蓋章時間,申請該公司職工鄭宏業(yè)出庭作證。證人鄭宏業(yè)陳述稱:其負責管理資料及蓋章,因湖南工程公司認為嘉飛置業(yè)公司之前提交的結算書中結算金額小于合同金額不同意蓋章,嘉飛置業(yè)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湖南工程公司提交了承諾書后,湖南工程公司管理印章的人員才在《結算書》上蓋章。另外,湖南工程公司在《工程款支付證明》上的蓋章時間早于《結算書》。湖南工程公司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意見為,證人系嘉飛置業(yè)公司員工,存在利益關系,其證言不具備證明效力,不能證明《結算書》的蓋章時間為2017年5月24日。

一審法院另查明:《

重慶市江津區(qū)城鄉(xiāng)建設檔案館關于完善建設工程檔案歸檔要求的通知(2016)1號》第二條建設工程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具體內容及要求中規(guī)定:“檔案館接收的文件按下列順序歸檔:……(27)工程決算書(含審計報告)”。

經法庭詢問,嘉飛置業(yè)公司明確其訴訟請求第一條要求確認《結算書》無效的法律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嘉飛置業(yè)公司與湖南工程公司之間簽訂的《結算書》是否無效;2.湖南工程公司是否應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結算資料履行結算義務。

一、關于嘉飛置業(yè)公司與湖南工程公司之間簽訂的《結算書》是否無效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適用該條需滿足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的事實,其中,通謀需要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有雙向的積極的意思聯(lián)絡。本案中,嘉飛置業(yè)公司舉示的證據(jù)尚不能證明湖南工程公司提出或者湖南工程公司同意與嘉飛置業(yè)公司簽訂一份虛假的《結算書》,故不能認定湖南工程公司與嘉飛置業(yè)公司對簽訂虛假的《結算書》存在雙向的積極的意思聯(lián)絡。嘉飛置業(yè)公司與湖南工程公司之間簽訂的《結算書》上加蓋雙方公司的真實印章,且由雙方技術人員簽字,在沒有其他證據(jù)推翻的情況下,應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嘉飛置業(yè)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確認《結算書》無效沒有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二、關于湖南工程公司是否應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結算資料履行結算義務的問題。因嘉飛置業(yè)公司與湖南工程公司之間簽訂的《結算書》系有效合同,應視為雙方已經完成了結算,湖南工程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結算義務,嘉飛置業(yè)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嘉飛置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74809元,由嘉飛置業(yè)公司承擔。

二審裁判結果

二審中,嘉飛置業(yè)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1.《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A-8#樓)檔案館備案結算書情況》,擬證明經專家輔助人袁毅審查,在檔案館備案的《結算書》存在錯誤計算,故《結算書》并非用于雙方的最終結算,僅是用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2.2019年2月28日

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擬證明湖南工程公司未向案涉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報送工程結算資料。湖南工程公司對前述證據(jù)的三性均不予認可。本院對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lián)性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具體評述。

本院二審查明:1.2015年5月10日嘉飛置業(yè)公司與湖南工程公司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第33.1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根據(jù)發(fā)包人要求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該總承包合同附件四第三條造價及竣工資料報送的規(guī)定第2.2條約定:“竣工結算資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每份包括內容有:1)工程結算資料報送審批表;2)結算書(含結算匯總表及各部分明細表含電子文檔);3)工程師指示、收方簽證單;4)材料選用通知原件;5)工程量計算式(含電子文檔);6)罰款單、扣款通知單;7)合同復印件等其他經濟資料。注:工程竣工結算資料應于本合同工程完工,經監(jiān)理或發(fā)包人代表驗收合格,且竣工技術資料移交發(fā)包人并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向監(jiān)理單位和發(fā)包人報送工程結算資料?!?/p>

2.2019年4月12日庭審筆錄第5頁中載明:“審:你方認為結算書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哪一條款?劉:我們認為它不是結算依據(jù),只是階段性的結算文件,是我們用于竣工備案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們認可形式上的真實性。”

3.2019年4月12日庭審筆錄第11頁中載明:“審:除《結算書》外,湖南工程公司有無交與嘉飛置業(yè)公司其他資料的接收清單?姚:做完結算后,嘉飛置業(yè)公司強制湖南工程公司退場,導致相關資料遺失,至于嘉飛置業(yè)公司要求湖南工程公司再次履行已經履行完畢的義務,該舉證責任應由嘉飛置業(yè)公司承擔?!?/p>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結算書》的效力;2.湖南工程公司是否應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一、關于《結算書》的效力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之規(guī)定,《結算書》不存在以上情形,應屬合法有效。事實和理由:1.本案中,嘉飛置業(yè)公司和湖南工程公司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根據(jù)2015年5月10日湖南工程公司與嘉飛置業(yè)公司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承包人湖南工程公司與發(fā)包人嘉飛置業(yè)公司簽訂《結算書》的行為即為雙方為結算工程價款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該《結算書》加蓋了嘉飛置業(yè)公司和湖南工程公司印章,且有雙方技術負責人簽字,故《結算書》不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之情形。2.《結算書》載明“工程名稱為重慶市建設工程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8#樓工程”,工程造價為66601810.16元”,其主要內容是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造價進行最終確定,系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處分,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情形,也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3.當事人簽訂《結算書》的目的可能是多重的,既可能是為了結算,也可能是為了其他目的。本案中,嘉飛置業(yè)公司舉示了2017年5月24日其向

重慶市江津區(qū)城鄉(xiāng)建設檔案館出具的說明,其中載明“為保障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7#、8#樓工程交房時間,我司提交的《結算書》所有工程量及分項工程均為預估值,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經過第三方審計單位審計確認,我司承諾,待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所有工程量及分項工程經湖南工程公司與我司共同簽字蓋章認可并按照合同約定交由第三方審計單位審計確認完成后,我司再將最終《結算書》上交貴館存檔,并將此《結算書》作廢處理?!备鶕?jù)該說明,即使嘉飛置業(yè)公司簽訂《結算書》的目的是為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其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4.2019年4月12日庭審筆錄第5頁中載明:“審:你方認為《結算書》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哪一條款?劉:我們認為他不是結算依據(jù),只是階段性的結算文件,是我們用于竣工備案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們認可形式上的真實性。”根據(jù)該筆錄,嘉飛置業(yè)公司也未否認《結算書》有效,僅是認為該《結算書》不能作為雙方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jù)而已。綜上,《結算書》合法有效,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二、關于湖南工程公司是否應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的問題。

湖南工程公司是否應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屬于不同的案由,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事實和理由:1.嘉飛置業(yè)公司提出的兩項訴訟請求分別屬于不同的案由。本案中,嘉飛置業(yè)公司提出兩項訴訟請求:“確認《結算書》無效;判令湖南工程公司依據(jù)《施工總承包合同》附件四造價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向嘉飛置業(yè)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履行結算義務。”前一訴訟請求屬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后一訴訟請求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督Y算書》的簽訂雖然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但是兩者并不能等同。當事人為結算目的而簽訂的《結算書》是為消滅原有合同關系而達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確認《結算書》效力僅涉及其內容的評判,與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關。2.《結算書》有效與是否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并無必然關聯(lián)。當事人之間達成《結算書》既可能是在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也可能是在未提供竣工結算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本案中,2019年4月12日庭審筆錄載明:“審:除《結算書》外,湖南工程公司有無交與嘉飛置業(yè)公司其他資料的接收清單?姚:做完結算后,嘉飛置業(yè)公司強制湖南工程公司退場,導致相關資料遺失,至于嘉飛置業(yè)公司要求湖南工程公司再次履行已經履行完畢的義務,該舉證責任應由嘉飛置業(yè)公司承擔。”根據(jù)該內容,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是在未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的基礎上達成的《結算書》?!督Y算書》達成后是否還需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在雙方當事人對此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在達成《結算書》后,一方當事人仍然享有依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請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竣工結算資料的權利。故《結算書》有效并不當然免除一方當事人按約交付結算資料的義務,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3.《結算書》有效與《結算書》能否作為結算依據(jù)的問題不能等同?!督Y算書》有效,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可以作為結算依據(jù)?!督Y算書》能否作為結算依據(jù)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一般而言,《結算書》是為結算目的而簽訂,但是并不能排除當事人簽訂《結算書》出于其他目的。如果有相反證據(jù)能夠證明當事人簽訂《結算書》的目的不是為了結算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結算書》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在此情形下,承包人依據(jù)《結算書》請發(fā)包人給付工程款的,雙方當事人應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關于結算的相關約定進行結算。同時,發(fā)包人也可以根據(jù)《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約定請求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因此,嘉飛置業(yè)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湖南工程公司應向其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履行結算義務的訴訟請求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一并處理。本案中,《結算書》能否作為結算依據(jù)以及嘉飛置業(yè)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雙福時代廣場一組團一期二標段(A-7#、A-8樓#)檔案館備案結算書情況》、

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是否與前述問題具有關聯(lián)性,均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審理范圍,本院對此不作評述。

一審法院將《結算書》有效與《結算書》能否作為結算依據(jù)兩者等同,并認定湖南工程公司已經履行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的結算義務明顯不當,應予糾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可予維持。

綜上所述,嘉飛置業(yè)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4809.05元,由

重慶嘉飛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彭貴

審判員姜圓圓

審判員湯君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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