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湘0102民初1110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訴訟、仲裁、人民調(diào)解代理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12-11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楊某訴訟、仲裁、人民調(diào)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退回所收原告的勞務費3000元,所造成的誤工費10天2000元,車旅費1000元、利息720元,合計672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湖南某小學建設合同糾紛一案,在懷化市中級法院敗訴,需要到湖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于是我以3000元的價格委托楊某代理該案件。2017年3月1日,楊某告知我3月份到高院聽證。事后據(jù)我了解,楊某沒有律師證,是無證代理。在再審申請之前,還應該要提交一些證據(jù)材料,但楊某他們都不知道,連我自己打印好的司法鑒定申請書都沒有提交,再審申請書也是我另外出錢寫的,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擔任委托訴訟代理。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所收的勞務費和各項損失6720元。
被告辯稱
被告楊某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2016年,我在瀏陽市老年人體育協(xié)會城區(qū)林業(yè)分會擔任該分會的法律顧問一職,受分會委托,我協(xié)助張某某前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開庭聽證。張某某收到開庭聽證的通知后聯(lián)系我協(xié)助他開庭聽證,我仔細閱讀了案件相關材料,寫了再審聽證代理詞,認真負責的協(xié)助張某某進行了再審聽證,并跟法官幾次溝通希望雙方能協(xié)商解決,可最后調(diào)解失敗,高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此次幫助張某某前往高院聽證,僅僅是完成瀏陽市老年人體育協(xié)會城區(qū)林業(yè)分會交待的工作,我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也沒有參與其他工作,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的相關事實我完全不了解也不知情,與我無關。二、原告提交的寫有法律文書制作費350元與勞務費3000元的兩份收據(jù),收款人署名是“葉”,非我本人姓名,也非我本人出具,與我無關。整個事件中,我未收取原告任何費用。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以及舉證的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張某某與某小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不服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2民仲412號民事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11月7日,張某某(甲方)與湖南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乙方)簽訂《個人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由乙方指派其單位工作的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解決基本的法律糾紛,接受委托代理甲方訴訟;工作安排及收費方式為:乙方收取甲方個人法律咨詢費3000元,負張某某與某小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此項3000元費用不管甲方與某小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結(jié)果如何,乙方收取后,都不予返還。同日,某公司指派楊某擔任張某某在上述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出具了授權(quán)委托書,楊某的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張某某向某公司支付法律文書制作費350元與勞務費3000元,某公司開具收據(jù)兩張,收款人署名為“葉”。后楊某代理張某某參加湖南省高院組織的再審聽證會,并出具了相關代理意見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個人法律顧問合同》系張某某與某公司簽訂,張某某所支付的3000元法律服務費也非楊某收取,被告楊某系受某公司指派為張某某代理案件,故張某某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直接向楊某主張權(quán)利。此外,被告楊某實際代理張某某出席了聽證會并出具了代理意見書,履行了其代理義務,根據(jù)合同約定,張某某所支付的個人法律服務咨詢費3000元不管湖南省高院審理的案件結(jié)果如何,該費用都不予退還,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勞務費3000元并支付利息720元,賠償誤工費2000元、車旅費1000元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雙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邱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