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珍律師 18155175329
【內容】
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石性原則之一。其核心內涵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未在條文中直接使用“合同相對性”這一術語,但其精神和具體規(guī)定貫穿于合同編的始終,同時在特定情形下也規(guī)定了合理的例外,構成了“原則”與“例外”的有機統(tǒng)一。
一、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核心體現:
《民法典》通過多個條款確立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權威性。
1、合同效力的相對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此條款是合同相對性原則最根本的法律依據。它清晰地表明,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約束范圍僅限于簽署合同的各方。
2、履行與違約責任相對性:
向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當,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履行涉及第三人,違約責任的追究仍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進行。
由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 務,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當時,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3、債權債務轉讓中的相對性: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方能對其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務轉移則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這些規(guī)定保障了合同關系在變更時,仍以原合同當事人為中心,避免無關第三方被強行卷入合同關系。
二、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合理突破(例外情形)
為了適應復雜的現實交易需求,保護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民法典》也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情況,這通常被稱為“合同相對性的突破”。
1、涉他合同(利他合同):這是最典型的突破?!睹穹ǖ洹返谖灏俣l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例如,在含有“受益人”條款的保險合同或貨運合同中,受益人/收貨人雖非合同簽訂方,卻可直接享有合同權利。
2、代位權與撤銷權: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民法典》合同編的保全制度賦予了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行為的干涉權。
代位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撤銷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條):當債務人通過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
3、買賣不破租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意味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第三人)必須承受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可向其主張租賃權。這是債權(租賃權)對抗物權(所有權)的典型,突破了合同僅約束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對性。
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權利可以對抗其他普通債權人(包括后續(xù)的抵押權人),是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債權人)利益而賦予其對抗第三人的特殊效力。
5、非法轉租、分包中的責任:雖然原則上承租人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但若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事實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可能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建設工程中,分包單位需就工程質量與總承包單位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這也突破了合同關系的層級。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堅守合同相對性原則作為調整合同關系基本準則的同時,基于公平、效率、誠信及保護弱者等現代民法理念,審慎地設定了若干突破情形。這種“原則”與“例外”的立法模式,既維護了合同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可預期性,又賦予了法律應對復雜社會經濟生活的靈活性,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科學性與時代性。理解合同相對性及其例外,是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合同規(guī)則的關鍵。

